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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拟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中方合作机构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对在华举办国家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外厅[1999]227号)的规定,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应是本省政府部门、教育机构或者合法成立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本省范围内举办的有国(境)外教育机构参加的以介绍国(境)外教育情况为内容的展览活动(教学仪器、设备展览除外); 2、应遵循为我所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重在学习和借鉴,有利于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3、应有社会需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举办单位申请报告; 2、举办单位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3、参展单位的背景材料; 4、展览的主要内容; 5、展览场地证明文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 岗位责任人: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受理人员 电话:0731-4714936 网址:http://gjc.hnedu.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同意许可的文件发放给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教育厅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04240
湖南教育网政务频道2005-8-18 16:02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