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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变更核准 许可对象:拟变更合作办学者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的规定,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中外合作办学者中的外国教育机构必须是在所在国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实施正规教育的学校或者培训组织,中国教育机构必须是在本省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报报告; 2、办学机构财务清算证明文件; 3、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文件; 4、拟变更的办学者的法人资格及相关办学情况证明。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受理人员 电话:0731-4714936 网址:http://gjc.hnedu.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同意许可的文件发放给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教育厅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04240
湖南教育网政务频道2005-8-18 16:13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