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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

许可事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
许可对象:拟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 日国务院令第372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的规定,申请人
需具备以下条件: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对拟聘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决议;
3、拟聘任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身份、学历、职称、履历等的证明文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 岗位责任人: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受理人员
    电话:0731-4714936    网址:http://gjc.hnedu.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同意许可的文件发放给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 省教育厅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04210

湖南教育网政务频道2005-8-18 16:25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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