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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 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许可事项: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 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许可对象:拟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申请筹设为35个工作日,申请设立为3个月,申请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为3个月(均为法定时限)
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拟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教育部》、《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2、拟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3、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4、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同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5、申请变更层次、类别的,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的学校的设置标准。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筹备设立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的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二)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第(一)条的2、3、4项和第(二)条的1、4、5、6项所列材料。
(四)申请分立、合并、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的文件;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4、对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交:
    (1)分立、合并后的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承担的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
(2)原在校学生的安置情况;
(3)分立、合并后的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情况;
(4)分立、合并后的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
5、对于变更学校层次、类别的,还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材料和符合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的办学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受理人员   
    电话:0731-4714936      网址:http://gjc.hnedu.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本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申请筹设为5个工作日,其他为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拟举办的教育机构进行评议,并通过驻外使馆等机构对举办方提供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申请筹设为15个工作日,其他为4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申请筹设为5个工作日,其他为1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同意许可的文件发放给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申请筹设为5个工作日,其他为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教育厅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04240

湖南教育网政务频道2005-8-18 16:29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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