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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许可对象:高等学校拟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许可费用: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和《湖南 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 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154号)的规定:考试费(教育学、心理学)40元,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费130元,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核费70元,表格印制费10元,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 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不包括专家审查时间) 许可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号)的规定,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高等学校拟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 2、具备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3、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5、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6、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培训合格; 7、具备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面试和试讲合格。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8、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的培训结业证书; 9、高等学校拟聘任教证明材料; 高等学校拟聘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的申请人员需提供其任职资格证书和上述第1、2、3、4、7、9项所规定的材料; 博士研究生毕业的拟聘人员需提供上述第1、2、3、4、7、9项所规定的材料; 1954所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申请人员需提供上述第1、2、3、4、6、7、8、9项所规定的材料。 拟聘任学校提供申请认定人员花名册和在《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中录入上报的待认定数据。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受理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受理工作人员 电话:0731-4736649 网址:http://teacher.hnedu.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负责人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提出初审意见,交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将专家审查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专家审查 1、岗位责任人:湖南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人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湖南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若干测评专家组,测评专家组在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指导下,确定申请人的面试、试讲具体的内容,对申请人进行面试、试讲; (2)测评专家组根据《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试行)》对申请人现场评分,确定申请人员面试、试讲的测试水平等级; (3)测评专家组将测试结果报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测评专家组测试的结果进行审查,将结果报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3、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依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并经专家审查通过的,签署同意许可意见;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未经专家审查通过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核发 (一)岗位责任人: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同意授予教师资格的,填发《教师资格证书》发放给申请人,按照标准收取费用,所收费用及时上缴国库;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 省教育厅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1-2204240
湖南教育网政务频道2005-8-18 16:37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