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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许可事项: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许可对象: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会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据:没有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①校长的聘任,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并进行财务清算,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
③新的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学校财务清算证明文件;
③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的文件;
④举办者或校长的身份、学历、职称、履历等的证明文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厅社会办学处受理人员
    电话:0731-4714896         网址:http://jyjhc.hnedu.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社会办学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提出初审意见,交本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8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社会办学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厅社会办学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同意许可的文件发放给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教育厅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04240

湖南教育网政务频道2005-8-18 16:44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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