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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民办高等非学历全日制学校(学制两年以上)及民办 普通中专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许可对象:拟设立、分立、合并民办高等非学历全日制学校(学制两年以上)及民办普通中专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拟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上述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法定时限为30日,其他法定时限 为三个月 许可条件: 根据《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国家教委(86)教职字010号文)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举办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设立、分立、合并普通中专学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宗旨和目标; 2、在校学生规模不应少于640人(体育、艺术类学校另订),专业设置要与规模相适应,不宜过多; 3、须有符合要求的、精干的领导班子,校长和教学副校长应有任讲师以上职务资格,熟悉中专教育; 4、须建立健全教学、行政、后勤等管理机构,并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负责人;专业科主任要有任讲师以上职务资格; 5、须有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质量合格、结构合理的专任教师(每门课程至少有1名讲师或其它相应职称的教师);专职和兼职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以及行政、实验技术、图书资料和工勤人员; 6、须有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必需的教学、实验、实习、图书阅览以及生活和体育场所,其占地面积及校舍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应按有关制定中等专业学校教学计划的程序和原则的规定,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 8、须按专业性质、学生人数配置必需的仪器、设备、标本、模型及图书资料,以保证教学计划的执行和按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开出实验课,适用图书平均每生不少于60册。 9、办学所需的基建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三、申请设立、分立、合并高等非学历全日制学校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拟举办的教育、具有任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任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拟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2、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拟办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3、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4、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5、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四、申请分立、合并或变更的,应符合拟分立、合并或变更后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申请筹设的,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住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第3、4、5项材料。 (四)申请分立、合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原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定分立、合并的文件; 3、原学校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4、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承担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 5、原在校学生的安置情况; 6、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身份及资格证明文件; 7、分立、合产后的新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 (五)申请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原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决定变更的文件; 3、原学校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4、变更后的新学校的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5、变更后的新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社会办学处受理人员 电话:0731-4714896 网址:http://jyjhc.hnedu.cn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社会办学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本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申请筹设为5个工作日,其他为10个工作日 (二)实地考察 1、岗位责任人:厅社会办学处分管副处长、承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和权限: (1)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情况组织省高校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专家到现场对其办学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 (2)根据考察情况,由专家写出考察报告,并将考察结论告知申请人; 3、时限:申请筹设为10个工作日,其他为3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社会办学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专家考察报告进行复审,组织省高校设置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评议及无记名投票表决。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和专家考察报告,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提出复审意见: 对符合条件、通过专家评审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申请筹设为8个工作日,其他为2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专家考察报告、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并通过厅办公会议审定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申请筹设为5个工作日,其他为1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厅社会办学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办学许可证》或者同意许可的文件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教育厅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04240
湖南教育网政务频道2005-8-18 16:52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