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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教发[ 2008 ] 48 号

关于明确民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民办高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春季起,我省将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范围。凡纳入全省统一招生计划、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在学校和学生本人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条件下,均可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并享受与公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同等政策。

二、根据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财政承担的经费按照分级承担原则,省属民办高校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由省财政安排,市州为主管理的民办高职高专院校,作为市州所属高校管理,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由所在市州财政安排。

三、各民办高校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合作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具体操作办法和管理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开发银行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利用开发性金融开展地方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 2007]39号)执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具体操作办法和管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39号)执行。

四、民办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每年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4%以上的经费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专款专用。

五、各民办高校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置独立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全校的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各民办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职工作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下的民办高校其专职工作人员不小于2人,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民办高校其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同时,要保证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二00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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