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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教通[ 2008 ] 107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民办高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教育公平、公正,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的一项有效手段,也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和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教育强省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民办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强化责任,积极推进。

二、健全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各民办高校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置独立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全校的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各民办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职工作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下的民办高校其专职工作人员不小于2人,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民办高校其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三、落实学生资助专项经费。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民办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4%以上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各民办高校每年要足额提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专款专用。

 四、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从今年起,我省将民办高校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范围,凡纳入全省统一招生计划、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在学校和学生本人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条件下,均可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并享受与公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同等政策。根据民办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财政承担的经费按照分级承担原则。省属民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省财政100%补贴,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高校各承担50%;市州为主管理的民办高职高专院校,作为市州所属高校管理,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财政应承担的部分,参照省属高校的比例,由所在地市州财政承担。民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方式与公办学校一致。

五、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各民办高校要根据省里的要求,制定本校的学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建立规范的勤工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要适当提高其参与勤工助学的报酬。同时,通过提倡社会捐助、师生互助等方式,扩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渠道和力度。各民办高校要建立学生资助台账,准确核实纳入资助范围的学生人数,及时更新学生的异动情况,并将有关数据及时逐级上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每一个学生都能了解国家的资助政策。同时要把学生资助工作与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艰苦奋斗精神和勤奋学习、自立自强、团结互助、诚实守信品德的教育,努力把广大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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