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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推荐评选湖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通知》(湘综治委〔2008〕20号)转发给你们,有合适人选予以推荐的高校,请于10月24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委宣传部。联系电话:0731-5715329。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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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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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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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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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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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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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综治委〔2008〕20号
关于推荐评选湖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市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党委宣传部、公安局、人事局、见义勇为基金会,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见义勇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匡扶正义,维护全省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根据《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省综治委《关于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有关规定》(湘综治委〔1996〕11号)有关规定,省综治委、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决定,年底评选表彰一批全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1、评选范围。在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0日期间,全省范围内有符合湘综治委〔1996〕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者。
2、推荐名额。各市州可推荐1-2名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者参加全省评选;省直单位可推荐1名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者参加全省评选。
二、评选方法和要求
1、各市州确定推荐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对象,须分别由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和县市区、市州综治委、党委宣传部、公安局、人事局、见义勇为基金会逐级审核呈报;省直单位确定推荐的对象由见义勇为者所在单位和其所属省直主管单位审核报省综治办。
2、凡推荐上报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对象,原则上必须是受市州或省直单位表彰、并被广泛宣传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3、被推荐的先进个人须填写《湖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审批表》(贴2寸免冠照片),并附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一式三份,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送省综治办。
4、省综治委、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各地、各单位推荐人选的事迹情况,评选出若干名湖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从中推荐3-4名事迹特别突出者为全国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候选人。
三、奖励办法
被评选为湖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将按湘综治委〔1996〕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省综治委、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享受有关规定的待遇。
附:《湖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审批表》
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湖 南 省 公 安 厅 湖 南 省 人 事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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