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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士学位证书发放及管理的补充通知

湘教通[2008]2号  

 

 

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及举办的独立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版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学位〔2007〕25号)、《关于调整新版学位证书启用时间的通知》(学位办〔2007〕54号)和我厅《关于规范独立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及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07〕16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秩序,做好全省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发放及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6月1日起,全省普通高等院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全部按新的版式、格式内容要求填写和发放学士学位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独立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内芯填写见附表一(学位〔2007〕25号文件规定的学士学位证书样式)。

    二、独立学院2007级及以前年级在读本科学生毕业时,仍按2003级学生毕业时学位授予办法执行,学位证书内芯填写见附表二。各独立学院2008年及以后招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独立学院获得学士学位授权情况下,学士学位证书由独立学院授予,证书内芯填写见附表三;在没有获得学士学位授权时,学士学位证书由举办院校授予,证书必须注明“在×××(独立学院全称)×××专业学习”,证书内芯填写见附表四。

    三、各独立学院在2008年的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2008年录取的学生毕业时,如果本院获得了学士学位授予权,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本院的学士学位证书(见表三);如果本院仍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毕业生仍向本院的举办高校申请学士学位,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举办高校注明了独立学院名称的写实性学士学位证书(见表四)”。

    四、普通本科高等院校要切实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及学位证书的发放管理,严格规范学位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国家学位证书的权威性。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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